法規名稱: 澎湖縣 古石及舊有建築石材蒐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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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在地文化資產,有效保存傳統建築
  石材,以為修復傳統建築及公共景觀營造之基礎,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並由本縣各業務相
  關單位協辦。

  本辦法所稱舊有建築石材,指舊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所使用之  石或
  玄武岩或成型花岡岩。

  依本辦法蒐集之舊有建築石材,儲存於「澎湖縣    石之家」(以下簡
  稱    石之家)。

  舊有建築石材取得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老舊眷村獲准拆除者。
  二、公、私有土地上之菜宅、石滬、古厝等地上物,因公共建設需要徵
      收者。
  三、瀕臨危險之老舊古厝,由公部門拆除或補助拆除者。
  四、民眾自願提供者。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之舊有建築石材,得由鄉市公所、村里長
  、社區理事長、文化資產守護員、村里民等,通知承辦機關載運,並依
  規定填具申報表(附表)。

  舊有建築石材拆除,若屬公有者,應由主辦機關主動通知文化局,並協
  調(助)運送至    石之家置放。

  舊有石材遷移費,比照徵收圍牆重建砌塊石或    石費計,擬定合價格
  ,依實查估核給。

  蒐集舊有建築石材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中央補助公告
  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