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 古石及舊有建築石材蒐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舊有建築石材拆除,若屬公有者,應由主辦機關主動通知文化局,並協
  調(助)運送至    石之家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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