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局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年齡未滿七歲或身高一百公分以下之兒童
      入場。
  二、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
  三、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四、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五、場內禁止擺放花圈、花籃。
  六、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
      須會同本局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七、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即刻清理場地,
      予以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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