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列各場地除本局自行使用外,凡機關、學校、社團或個人所籌辦 之活動,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之: 一、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及演講等活動。 二、宏揚文化及有關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四、經各主管相關機關核准之各項集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