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列各場地除本局自行使用外,凡機關、學校、社團或個人所籌辦
  之活動,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之:
  一、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及演講等活動。
  二、宏揚文化及有關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四、經各主管相關機關核准之各項集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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