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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凡申請使用本局各場所者,在使用期間均應與本局服務人員切實協調配 合,不得擅自移動場所設施及毀損其建築,如有毀損申請使用者應按時 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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