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 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策、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五、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經本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 者。 七、馬戲動物表演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