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
  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策、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五、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六、經本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
      者。
  七、馬戲動物表演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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