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場
  所設置,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牌樓,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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