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用於與設立宗旨有關事業之支出,不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
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
    四年內與其設立宗旨有關事業支出之使用計畫,且經本府查明同意。
    但使用計畫之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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