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文化法人,指以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經本府依法許
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文化藝術事務係指下列者:
一、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二、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
    攝影、廣播、電視及其他各類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教學、展演及
    策劃、推廣等。
三、關於與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文化交流
    。
四、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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