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宗教團體補助經費審查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資源,落實審查宗教團體補助業務
    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宗教團體補助經費之審查,依本規範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規範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登記或立案之宗教團體。
  (二)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並設立於本縣轄內之宗教團體或分支機
        構。

四、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一)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二)旅遊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三)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因政策需要且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四)信徒大會、會員大會、董事會議、委員會議、監事會議、執事會
        議及例行會議。
  (五)供品、金香、紙錢、神像、法器、爆竹及煙火等易影響公共安全
        及安寧之祭祀用品。
    前項第五款所稱法器,指在宗教中,供特定宗教禮俗、祭祀儀式、表
    彰宗教教義或使用作為宗教標示時之器具。

五、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立案未滿一年。
  (二)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未報經該宗教團體權力機構備查或公告。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實施計畫:內容需包含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
        內容、效益及經費概算等。
  (三)經費概算明細表:內容需包含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四)未違反第五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經由鄉(鎮、市)公所陳報者,依其程序辦理。

七、已核准補助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計畫實施前申請變更計畫,經核准後
    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