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一)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二)旅遊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三)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因政策需要且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四)信徒大會、會員大會、董事會議、委員會議、監事會議、執事會
議及例行會議。
(五)供品、金香、紙錢、神像、法器、爆竹及煙火等易影響公共安全
及安寧之祭祀用品。
前項第五款所稱法器,指在宗教中,供特定宗教禮俗、祭祀儀式、表
彰宗教教義或使用作為宗教標示時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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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立案未滿一年。
(二)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未報經該宗教團體權力機構備查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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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經費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實施計畫:內容需包含目的、主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
內容、效益及經費概算等。
(三)經費概算明細表:內容需包含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四)未違反第五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經由鄉(鎮、市)公所陳報者,依其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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