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須知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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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須知所稱印鑑條,指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受理印
鑑登記或變更登記業務,由申請人填具載有基本資料及蓋有印鑑章之
資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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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得設置印鑑簿或印鑑櫃保管印鑑
條,除以村(里)、鄰為單位裝訂保存外,亦得以出生年月日或其他
方式為單位裝訂或排列保存,保存方式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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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辦理印鑑廢止之印鑑條,應加註廢
止日期後,抽出另行設置印鑑簿、印鑑櫃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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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印鑑條應放置於固定安全之處所並妥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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