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印鑑條保管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須知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印鑑條,指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受理印
    鑑登記或變更登記業務,由申請人填具載有基本資料及蓋有印鑑章之
    資料卡。

三、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得設置印鑑簿或印鑑櫃保管印鑑
    條,除以村(里)、鄰為單位裝訂保存外,亦得以出生年月日或其他
    方式為單位裝訂或排列保存,保存方式應一致。

四、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所屬各辦公室辦理印鑑廢止之印鑑條,應加註廢
    止日期後,抽出另行設置印鑑簿、印鑑櫃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五、印鑑條應放置於固定安全之處所並妥善使用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