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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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印鑑條保管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制定依據

1.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十、辦理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得設置印鑑簿或印鑑檔,以村(里)
    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鄰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廢止之印鑑條得
    抽出另行立櫃保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自行訂定保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