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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子女解決就學
    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災戶係指因莫拉克颱風造成死亡、失蹤、重傷、住家毀
    損或淹水等,而領有本府發放之各項救助、賑助及慰助金者。

三、申請期限:
  (一)已公告列入受災戶名冊者,自公告受理日起一個月內(逾期申請
        不予受理),公告受理日由本府另定之。
  (二)未列入受災戶名冊且已向本府辦理申覆者,得自公告確定為受災
        戶起一個月內專案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之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其對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前設籍
        同戶內就讀國內大專校院、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之在學直系
        血親卑親屬有撫養事實者。
  (二)凡設籍本縣之莫拉克颱風受災戶,非前款資格者,若符合下列條
        件並有撫養事實者,另以專案補助之:
        1.受災戶與子女不同戶籍。
        2.與受災戶設籍同一地址之親屬其同戶內之子女。
        3.設籍同一戶內之配偶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
        4.與受災戶同戶籍內之兄弟姐妹。
    前項第一款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大學、四技、
    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含在職專班、全職工作之進
    修部、推廣進修班及空中大學。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第四點申請資格之受災戶,填具申請表乙份(每名
    在學子女填一表),向受災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林邊鄉
    、佳冬鄉、東港鎮及新園鄉請向村里長辦公處提出申請),並由鄉(
    鎮、市)公所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府:
  (一)受災戶對同戶籍內之在學子女有撫養事實之證明(檢附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
  (二)受災戶子女身分證及學生證影本。
  (三)切結書(就讀進修部之受災戶子女填寫)。

六、核發金額:
  (一)受災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受災戶子女就讀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
        元。

七、審核:鄉(鎮、市)公所應就個案實際情形進行初審,彙整資料送交
    本府進行複審及撥款。

八、本助學金經費來源以本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莫拉克捐款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