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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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落實屏東縣學前至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之零拒絕特殊教育服務目
標。
(二)實現最少限制與特殊教育學區就近安置的特殊教育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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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為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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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教育班級類別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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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教育服務學區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特教服務之學區以同一鄉鎮內之鄰近學校為主,
若設籍鄉鎮無設班,得跨區就讀。
(二)分散式資源班:為將特教資源合理分配於本縣各鄉鎮,尤其偏遠
地區及班級數少之學校特教學生能接受更充足的特教服務,以同
一或鄰近鄉鎮規劃成一整合性服務區域,打破校與校間的藩籬,
落實零拒絕教育安置與服務之目標。
(三)巡迴輔導班:集中設置於特教中心,提供不分區專業巡迴輔導及
支援各區不分類巡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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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人數及設班標準: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1.安置學生人數:學前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國小階段每班以
不超過十人及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2.設班標準:以經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所安置之學生人數為
基準:
(1)國中階段至少為六人、國小階段至少為五人及學前階段至少
為四人,設置一班。
(2)國中階段十三至二十四人、國小階段十一至二十人及學前階
段九至十六人,設置第二班。
(3)國中階段至少為二十五人、國小階段至二十一人及學前階段
至少為十七人以上,設置第三班。
(4)學前及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名、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
三名。
3.以上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學校設施設備及地區性需求之特
殊考量再做適當調配。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學前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依本縣公立幼兒園招生人數規定,內
含身心障礙學生。但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全班總人數之
五分之一為原則。
2.國小及國中階段:
(1)本縣之分散式資源班採區域性資源班服務模式,服務同一或
鄰近鄉鎮內學校且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型態為「分散式資源班
」之學生,由同一區域內一所學校設置,安置學生人數標準
為:學生人數十三人以下配置特教教師一名;學生人數十四
人至二十七人間配置特教教師二名;學生人數二十八人至三
十九人間配置特教教師三名;學生人數四十人至五十一人配
置特教教師四名,依此類推。
(2)為使每區內之學生皆能獲得充足的特教資源,每一區至少配
置一名資源班教師。
(3)各資源班若學生人數超過上述標準,得由鄰近資源班教師互
相支援。若學生人數超過且鄰近資源班無法提供支援,則統
一調配特教資源中心之巡迴輔導教師支援。
(4)若同一區域內之特教學生人數已達再增置一名教師之標準,
則視鄰近資源班是否能提供支援,並評估該區域特教學生人
數是否穩定成長再予以增置教師。
(三)巡迴輔導班:服務學生數比照分散式資源班,惟需專業巡迴輔導
及各區支援巡迴輔導學生服務量不足時,需協助辦理特教中心行
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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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減班或轉型原則: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未達上述設班標準,學校應
主動提出減班或轉型計畫,若學校所在區域有其他類型特教班之需求
得優先予以轉型。未主動提出轉型或減班計畫者,得由教育處於新學
年度函知學校逕予提案減班或調整師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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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設置身心障礙班之學校以有空餘教室者為優先,各校不得以新增
班級為由,申請興建新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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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應任用合格且適任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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