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 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