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工程獎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工程人員辦理各項建設工程
    ,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依據「地方各級
    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以下簡稱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訂定
    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府各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
    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
    員額之現職人員。其他人員則由各單位衡酌專案簽奉  縣長核准後納
    入。

三、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經費來源:本府各處實際執行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提列。
  (二)經費額度:
        1.於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實行前,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
          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人員,得續依該要點
          規定提撥獎金額度。但於該支給原則實施後調任其他單位者,
          一律改依本要點提撥獎金額度。
        2.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
          、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肆萬伍仟元,依下列規定
          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
            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
            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
            行率平均數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
            之二十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
            費百分之三十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
            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
            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3.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如由二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
          應事先簽准其分工範圍並自行協調該工程管理費所提撥之工程
          獎金之分配比例。
        4.各項工程計畫如跨年度,其預算執行率以當年度應執行之預算
          數計算。

四、工程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提撥之工程獎金百分之六十依職務級點固定給與,於年底依下例
        方式計算發給:
        1.級點*每點折合率*月數。其計算基準如下:
         (1)職務級點:處長、參議七點;副處長、核稿秘書六點五點;
            技正、科長六點;技士、科員四點;技佐、辦事員、書記三
            點、約聘僱、技工(工友)二點。現職人員如有代理較高職
            務,如所代理之職務符合支領規定,其代理期間以所代理職
            務計點。
         (2)點折合率:每點折合率最高以新臺幣捌佰元計算。
         (3)年度中調離職及新進人員按在職月數(全月在職)之比例發
            給。
        2.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按其比例及折合率不敷分配時,應依
          比例降低之。
  (二)提撥之工程獎金百分之四十依「屏東縣政府實施績效管理計畫」
        規定評核發給。

五、申請程序:檢附下列文件簽請縣長核准後發給:
  (一)填妥工程獎金申請書(如附表共三頁)。
  (二)檢附工程年度預算執行率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規定應附文件。

六、員工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工程獎金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或曠工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
        工程獎金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
  (二)事假者,按日扣除工程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假、喪假者,
        按日扣除工程獎金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工程獎金。
  (三)公假不扣工程獎金;休假第十五日起至三十日按日扣除工程獎金
        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工
        程獎金。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
        ,得按實際日數發給工程獎金;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工程獎金
        ;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代理職務之標準發給。
  (四)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
        ,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
        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工程
        獎金三個月;同年度平時考核得互相抵銷。
  (五)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
        記過一次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
        四個月;減俸者,扣除工程獎金五個月;降級者,扣除工程獎金
        六個月;休職、撤職者,自休職、撤職之日起停發工程獎金。
  (六)因案停職者,停發工程獎金;依規定准予復職者,按復職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全月在職)發給工程獎金。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