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工程獎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人給字第 1031251630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工程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提撥之工程獎金百分之六十依職務級點固定給與,於年底依下例
        方式計算發給:
        1.級點*每點折合率*月數。其計算基準如下:
         (1)職務級點:處長、參議七點;副處長、核稿秘書六點五點;
            技正、科長六點;技士、科員四點;技佐、辦事員、書記三
            點、約聘僱、技工(工友)二點。現職人員如有代理較高職
            務,如所代理之職務符合支領規定,其代理期間以所代理職
            務計點。
         (2)點折合率:每點折合率最高以新臺幣捌佰元計算。
         (3)年度中調離職及新進人員按在職月數(全月在職)之比例發
            給。
        2.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按其比例及折合率不敷分配時,應依
          比例降低之。
  (二)提撥之工程獎金百分之四十依「屏東縣政府實施績效管理計畫」
        規定評核發給。

六、員工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工程獎金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或曠工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
        工程獎金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
  (二)事假者,按日扣除工程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假、喪假者,
        按日扣除工程獎金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工程獎金。
  (三)公假不扣工程獎金;休假第十五日起至三十日按日扣除工程獎金
        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工
        程獎金。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
        ,得按實際日數發給工程獎金;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工程獎金
        ;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代理職務之標準發給。
  (四)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
        ,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
        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工程
        獎金三個月;同年度平時考核得互相抵銷。
  (五)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
        記過一次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
        四個月;減俸者,扣除工程獎金五個月;降級者,扣除工程獎金
        六個月;休職、撤職者,自休職、撤職之日起停發工程獎金。
  (六)因案停職者,停發工程獎金;依規定准予復職者,按復職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全月在職)發給工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