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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約聘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職員。
  (四)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隊員、駐衛警及臨時人員。

三、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禮品禮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主辦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重複核予獎勵。員工參與競
    賽活動獲獎或工作表現優異,已核發禮品禮券者,不得再核予其他獎
    勵。

四、發給員工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
    核准後始得支給。
    年度發給禮品禮券之額度上限,個人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團體以新
    臺幣一萬元為限。

五、禮品禮券發給之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發給人數占參與競賽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以
        下。非屬競賽性活動者,年度獲獎人次占參加人數比例應於百分
        之二十以下。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禮品禮券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之情事。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
    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

六、主辦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核發績優員工禮品禮券之獎勵,應組成評審小
    組,經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餘符合第三點所
    定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發給,以達即時獎勵之
    效。
    主辦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選名單及得獎績優事蹟公告
    週知。

七、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規範據以執行。

八、辦理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員工禮品禮券核發,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