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員工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禮品禮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主辦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重複核予獎勵。員工參與競
賽活動獲獎或工作表現優異,已核發禮品禮券者,不得再核予其他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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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給員工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
核准後始得支給。
年度發給禮品禮券之額度上限,個人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團體以新
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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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禮品禮券發給之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發給人數占參與競賽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以
下。非屬競賽性活動者,年度獲獎人次占參加人數比例應於百分
之二十以下。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禮品禮券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之情事。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
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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