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如戶
政、地政、工商、衛生規費、使用費、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等)
之印製、領用、登記、保管及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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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收入憑證管理以本府主計處為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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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為配合全面電子化作業,各項收入憑證均以電腦票證為主。
填用機關如遇特殊情形未能立即實施電腦連線,導致無法列印收
據時,可另行開立原套版收據。當電腦回復正常運作後,應補登
於電子化規費罰鍰系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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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得自
行印列外,餘均由本府主計處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外:
1.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2.屬於代辦、代收代付等性質未納入公務預算收入之收入憑證。
3.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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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臺東縣稅務局領用各項稅捐單照由該局自行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外,餘應由各單位指定人員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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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學校,向本府或核准自行印製單位領
用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載明請領
憑證種類、數量,由主管單位或各指定人員檢發,請領單位並應依請
領單所載編號分別點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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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收款人員,向各級主管機關請領收入
憑證,其手續準用前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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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及查核並於次月五日前
繕製「臺東縣各機關徵收行政規費罰鍰自我檢查表」報核。(格式如
附表三)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以電腦
系統自動統計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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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一、受理申請案件開立憑證,承辦人員應逐日將使用份數、收據號碼
及實收金額列印日報表,連同公庫送款單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
章後繳庫存查。各領用機關主管應隨時抽查各項憑證使用及徵解
情形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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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憑證繳核聯,得交由各機關自行審核並與保存,免再附送,另
由主管單位做不定期抽查並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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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經收款項,應依臺東縣縣庫規則第七條規定於收納當日或次日
暫存該機關保管金專戶,並應於七日內彙繳縣庫,繳庫時需填具經收
款項報告表(格式如附表四),交公庫核章後存查。
九之一、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所收之規費、罰鍰逾年度申請退還者,各
機關應檢附該收入憑證(原繳款人收據),詳述退費原因報由本府業
務主管機關簽核辦理退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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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領用單位(如保管人員、填用人員或經收款項人員)遺失憑證,應將
遺失原由、憑證種類、數量、號碼及相關資料報經機關長官查明屬實
後陳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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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應保存十年,已逾保存期限應於次年三月填
用「憑證銷燬清冊」(格式如附表五),報請本府轉審計室核備後
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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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學校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
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
期,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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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第三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涉刑責部份應移送司法
機關法辦,涉行政責任部份依有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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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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