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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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如戶
    政、地政、工商、衛生規費、使用費、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等)
    之印製、領用、登記、保管及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二、各項收入憑證管理以本府主計處為主管單位。

二之一、為配合全面電子化作業,各項收入憑證均以電腦票證為主。
        填用機關如遇特殊情形未能立即實施電腦連線,導致無法列印收
        據時,可另行開立原套版收據。當電腦回復正常運作後,應補登
        於電子化規費罰鍰系統內。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得自
    行印列外,餘均由本府主計處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外:
    1.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2.屬於代辦、代收代付等性質未納入公務預算收入之收入憑證。
    3.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四、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臺東縣稅務局領用各項稅捐單照由該局自行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外,餘應由各單位指定人員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格式如附表一)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學校,向本府或核准自行印製單位領
    用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載明請領
    憑證種類、數量,由主管單位或各指定人員檢發,請領單位並應依請
    領單所載編號分別點驗登記。

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收款人員,向各級主管機關請領收入
    憑證,其手續準用前點之規定辦理。

七、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及查核並於次月五日前
    繕製「臺東縣各機關徵收行政規費罰鍰自我檢查表」報核。(格式如
    附表三)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以電腦
    系統自動統計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七之一、受理申請案件開立憑證,承辦人員應逐日將使用份數、收據號碼
        及實收金額列印日報表,連同公庫送款單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
        章後繳庫存查。各領用機關主管應隨時抽查各項憑證使用及徵解
        情形是否相符。

八、各機關憑證繳核聯,得交由各機關自行審核並與保存,免再附送,另
    由主管單位做不定期抽查並予輔導。

九、各單位經收款項,應依臺東縣縣庫規則第七條規定於收納當日或次日
    暫存該機關保管金專戶,並應於七日內彙繳縣庫,繳庫時需填具經收
    款項報告表(格式如附表四),交公庫核章後存查。
    九之一、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所收之規費、罰鍰逾年度申請退還者,各
    機關應檢附該收入憑證(原繳款人收據),詳述退費原因報由本府業
    務主管機關簽核辦理退費手續。

十、領用單位(如保管人員、填用人員或經收款項人員)遺失憑證,應將
    遺失原由、憑證種類、數量、號碼及相關資料報經機關長官查明屬實
    後陳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懲處。

十一、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應保存十年,已逾保存期限應於次年三月填
      用「憑證銷燬清冊」(格式如附表五),報請本府轉審計室核備後
      統一銷毀。

十二、各機關學校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
      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
      期,以明責任。

十三、違反第三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涉刑責部份應移送司法
      機關法辦,涉行政責任部份依有關規定懲處。

十四、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