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項收入憑證管理以本府主計處為主管單位。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得自 行印列外,餘均由本府主計處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外: 1.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2.屬於代辦、代收代付等性質未納入公務預算收入之收入憑證。 3.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十四、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