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臺東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1020254879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14點,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項收入憑證管理以本府主計處為主管單位。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得自
    行印列外,餘均由本府主計處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外:
    1.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2.屬於代辦、代收代付等性質未納入公務預算收入之收入憑證。
    3.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十四、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