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依法裁罰
之行政罰鍰案件,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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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鍰管理、送達、催繳、分期繳納、債權憑證管理及應收未收行
政罰鍰案件註銷等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該機關另有相關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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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辦理行政罰鍰案件應登載規費罰鍰電子化系統,逐案載明受處
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繳款情形、移送強
制執行、取得或註銷債權憑證等情形,並列入移交。
各裁處機關於年度結束時,應依規定辦理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案件應收
款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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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法裁罰之案件,各裁處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7條於裁處權時效內
依法裁處,將裁處書及繳款書一併送達受處分人,完成簽收送達證書
附卷,並得請求戶政、警察、地政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查
明受處分人之戶籍地、送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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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罰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
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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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各裁處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辦理催繳並取證,
屆滿後六十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移送作業請依「臺東縣政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作
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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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各裁處機關於移送強制
執行前,得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財產
及所得資料,並得由地政機關配合查明不動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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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繳清應繳罰鍰或經裁處機關認為有利於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如有任一
期未如期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並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日
內,就未繳清之罰鍰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
納者,逕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最長以二十四
期為限,並應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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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
仍不足清償時,各單位取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債權憑證後處
理方式如下:
(一)原裁處機關應詳實核對債權憑證登載資料是否正確,並設登記簿
,送主計(會計)單位作相關帳務處理後,移請出納單位保管,
保管單位並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規定於縣庫代理機關開立保管
品專戶存放。
(二)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裁處機關至少應每半年向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即時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
個月,應再清查一次,並將每次清查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查及列
入移交。
(三)各裁處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
債權清償而自行辦理註銷外,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
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奉核定後,據以
辦理註銷;因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或因
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其註銷應依照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
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府主計及財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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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等
機關撤銷原處分,或行政處分顯然有錯誤者,得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
定文件,經本府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
收取或獲清償,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辦理實收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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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稅課收入及稅賦罰鍰因徵課作業有別於其他業務,依實際作業需求
,排除本要點規定,仍依原有方式辦理相關保留及註銷,但稅捐機
關應自行管控催繳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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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公法上金錢債權之移送強制執行作業,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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