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依法裁罰
    之行政罰鍰案件,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罰鍰管理、送達、催繳、分期繳納、債權憑證管理及應收未收行
    政罰鍰案件註銷等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該機關另有相關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行政罰鍰案件應登載規費罰鍰電子化系統,逐案載明受處
    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繳款情形、移送強
    制執行、取得或註銷債權憑證等情形,並列入移交。
    各裁處機關於年度結束時,應依規定辦理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案件應收
    款保留。

四、應依法裁罰之案件,各裁處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7條於裁處權時效內
    依法裁處,將裁處書及繳款書一併送達受處分人,完成簽收送達證書
    附卷,並得請求戶政、警察、地政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查
    明受處分人之戶籍地、送達地點。

五、行政罰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
    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六、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各裁處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辦理催繳並取證,
    屆滿後六十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移送作業請依「臺東縣政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作
    業程序」辦理。

七、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各裁處機關於移送強制
    執行前,得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財產
    及所得資料,並得由地政機關配合查明不動產資料。

八、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繳清應繳罰鍰或經裁處機關認為有利於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如有任一
    期未如期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並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日
    內,就未繳清之罰鍰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
    納者,逕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最長以二十四
    期為限,並應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畢。

九、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
    仍不足清償時,各單位取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債權憑證後處
    理方式如下:
  (一)原裁處機關應詳實核對債權憑證登載資料是否正確,並設登記簿
        ,送主計(會計)單位作相關帳務處理後,移請出納單位保管,
        保管單位並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規定於縣庫代理機關開立保管
        品專戶存放。
  (二)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裁處機關至少應每半年向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即時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
        個月,應再清查一次,並將每次清查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查及列
        入移交。
  (三)各裁處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
        債權清償而自行辦理註銷外,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
        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奉核定後,據以
        辦理註銷;因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或因
        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其註銷應依照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
        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府主計及財政單位。

十、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等
    機關撤銷原處分,或行政處分顯然有錯誤者,得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
    定文件,經本府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
    收取或獲清償,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辦理實收繳庫。

十一、稅課收入及稅賦罰鍰因徵課作業有別於其他業務,依實際作業需求
      ,排除本要點規定,仍依原有方式辦理相關保留及註銷,但稅捐機
      關應自行管控催繳相關案件。

十二、其他公法上金錢債權之移送強制執行作業,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