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20177444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
    仍不足清償時,各單位取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債權憑證後處
    理方式如下:
  (一)原裁處機關應詳實核對債權憑證登載資料是否正確,並設登記簿
        ,送主計(會計)單位作相關帳務處理後,移請出納單位保管,
        保管單位並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規定於縣庫代理機關開立保管
        品專戶存放。
  (二)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裁處機關至少應每半年向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即時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
        個月,應再清查一次,並將每次清查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查及列
        入移交。
  (三)各裁處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
        債權清償而自行辦理註銷外,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
        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奉核定後,據以
        辦理註銷;因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或因
        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其註銷應依照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
        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府主計及財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