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
仍不足清償時,各單位取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債權憑證後處
理方式如下:
(一)原裁處機關應詳實核對債權憑證登載資料是否正確,並設登記簿
,送主計(會計)單位作相關帳務處理後,移請出納單位保管,
保管單位並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規定於縣庫代理機關開立保管
品專戶存放。
(二)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裁處機關至少應每半年向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即時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
個月,應再清查一次,並將每次清查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查及列
入移交。
(三)各裁處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
債權清償而自行辦理註銷外,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
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奉核定後,據以
辦理註銷;因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或因
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其註銷應依照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
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府主計及財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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