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之積極作為,落實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措施,查
處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與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
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之人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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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第五十
五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2.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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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機關及分工:
(一)警察局:
1.接受與受理檢舉、規劃及執行臨檢勤務察查,將查獲之違反相
關法規之業者或人及具體事證等資料,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裁處。
2.對於違反刑法者則移送地檢署。
(二)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1.接受檢舉。
2.行政裁處各單位所移案件。
3.擔任專案之幕僚作業單位,統整相關機關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報
本府兒少福利促進委員會。
(三)城鄉發展處(工商科)【遊戲軟體】
1.宣導遊戲軟體分級及促進業者自律措施。
2.接受與受理檢舉、協助警察及社會處等相關機關調查業者違法
情事。
3.主動調查違反分級辦法、勸導或行政指導違反媒體分級辦法業
者。
4.對於違反商業法令規定者,依法裁處或查有違反兒少福利法事
證移請社會處依法裁處。
(四)計畫處(新聞科)【電腦網路內容】
1.接受與受理檢舉。
2.主動調查違反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勸導或行政指導違
反分級辦法業者。
3.具體違法事證移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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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由警察局於查獲違法案件事證後,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院
裁處。
(二)各局處於受理檢舉或調查違法業者時,應相互支援、協助調查事
實。
(三)經刑事移送之違法案件: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罰,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該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且未經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
定拘留者,得依違反行政罰規定裁處或由法定罰鍰最高之機關裁
處之。警察局應於刑事裁判確定資料,副知社會處及相關單位,
俾憑研議後續裁罰事宜。
(四)未經刑事移送之違法案件:
1.一行為違反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該行政法主管機關執行
處罰。
2.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法定罰鍰最高之機關執
行處罰。
3.數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各該行政法主管機關各
別處罰。
(五)查處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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