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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之積極作為,落實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措施,查
    處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與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
    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之人或業者。

二、依據: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第五十
      五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2.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三、執行機關及分工:
  (一)警察局:
        1.接受與受理檢舉、規劃及執行臨檢勤務察查,將查獲之違反相
          關法規之業者或人及具體事證等資料,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裁處。
        2.對於違反刑法者則移送地檢署。
  (二)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1.接受檢舉。
        2.行政裁處各單位所移案件。
        3.擔任專案之幕僚作業單位,統整相關機關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報
          本府兒少福利促進委員會。
  (三)城鄉發展處(工商科)【遊戲軟體】
        1.宣導遊戲軟體分級及促進業者自律措施。
        2.接受與受理檢舉、協助警察及社會處等相關機關調查業者違法
          情事。
        3.主動調查違反分級辦法、勸導或行政指導違反媒體分級辦法業
          者。
        4.對於違反商業法令規定者,依法裁處或查有違反兒少福利法事
          證移請社會處依法裁處。
  (四)計畫處(新聞科)【電腦網路內容】
        1.接受與受理檢舉。
        2.主動調查違反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勸導或行政指導違
          反分級辦法業者。
        3.具體違法事證移送相關單位。

四、作業程序:
  (一)由警察局於查獲違法案件事證後,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院
        裁處。
  (二)各局處於受理檢舉或調查違法業者時,應相互支援、協助調查事
        實。
  (三)經刑事移送之違法案件: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罰,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該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且未經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
        定拘留者,得依違反行政罰規定裁處或由法定罰鍰最高之機關裁
        處之。警察局應於刑事裁判確定資料,副知社會處及相關單位,
        俾憑研議後續裁罰事宜。
  (四)未經刑事移送之違法案件:
        1.一行為違反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該行政法主管機關執行
          處罰。
        2.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法定罰鍰最高之機關執
          行處罰。
        3.數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由各該行政法主管機關各
          別處罰。
  (五)查處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