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
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
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
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之法律效
果。所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例如在防
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
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
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
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
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並
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裁處最低額之限制。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
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故於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除其處罰種
類相同,不得重複裁處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由各該法令
之主管機關依所違反之規定裁處。
三、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章中就違反該法行為之責任、時效、管轄及
裁處等事項均有特別規定,依本法第一條但書規定,自應從其規定
,而該法無特別規定者固仍有本法之適用。惟因依該法裁處之拘留
,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其裁處程序係由法院為之,與本法所定之
由行政機關裁罰者不同,因此本法所定之行政罰種類並未將拘留納
入規範,致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
應受處罰時,實務上究應如何裁處?確有發生競合疑義之可能,爰
基於司法程序優先之原則,於第三項明定為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四、參考刑法第五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德國違反秩序
罰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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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立法理由〕 一、行為人所為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若違反數個不同之規定
,或數行為違反同一之規定時,與前條單一行為之情形不同,為貫
徹個別行政法規之制裁目的,自應分別處罰。此與司法院釋字第五
○ 三號解釋「一事不二罰」 之意旨並不相違。例如:原申請經營
開設之租賃仲介行,經查獲其經營旅館業務,該行為本係違反商業
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又因該租賃仲介
行另將建築物隔間裝潢改為套房,掛出套房出租招牌,並置有「敬
請顧客先行付房租」告示,顯然已達變更建築物使用之程度,其行
為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按依商業登記法第
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要件為經營商業登記範
圍以外之業務,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則以變更建築物使
用執照之用途為構成處罰之要件,二者處罰之違法行為並非相同,
故應分別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建築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參考刑法第五十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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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
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立法理由〕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
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
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
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
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
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
但書規定。
二、前述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
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
疑慮,故第二項規定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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