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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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建立土地
    儲備制度,並加強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區
    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審議事項。
  (二)區段徵收之範圍及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五)區段徵收原住戶拆遷安置及救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及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七)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讓售、標售等底價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協調及諮詢、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縣長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民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計畫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八款學者專家之委員聘期為三年。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
    席。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名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
    形,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得視區段徵收業務狀況,下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區段徵收
    業務,所需人員由本府相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人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酌支研究費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