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臺東縣政府府地重字第1003005556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縣長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民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計畫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八款學者專家之委員聘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