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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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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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縣境內除臺東市外非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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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以供居住為限,於暫接水電後,因違反建築法或其
他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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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接水電之建築物不得有礙公共安全措施及破壞景觀或水土保持之
情事,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戶之直系親屬於本縣境內無其他之建築物
可供居住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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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授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區內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申請暫接水電案件,經審查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核發暫接水電
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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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同意函由住戶持往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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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暫接水電應檢附切結書,切結下列事項:
一、基於解決縣民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准予暫接水電,但不能視同合法
房屋。
二、違章建築處理仍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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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指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由當地鄉(鎮、市)公所勘查有迫切民生需要屬實,函送本府核定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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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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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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