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臺東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300004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增訂第8條之1條條文(原 名稱:臺東縣偏遠地區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辦法)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城鄉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指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由當地鄉(鎮、市)公所勘查有迫切民生需要屬實,函送本府核定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