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指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由當地鄉(鎮、市)公所勘查有迫切民生需要屬實,函送本府核定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