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為日常管理維護本縣古蹟,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
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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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維護標的範圍如下:縣境範圍主管經公告各級古蹟─史前文化
遺址為管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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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為維護管理原則,如範圍內之興辦計
畫事項,凡使用、利用、經營管理,考古採掘研究,及有任何改變原
有地形地貌之人工設施或作為,均應依法報經古蹟權責主管機關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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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維護涵涉範圍:
(一)古蹟環境維護:除草、交通-步道整理、環境美化、教育展示和
推廣解說設施維護等事項。
(二)古蹟安全管理:防破壞、盜掘之警衛安全及例行巡察,管理人員
編組、管理紀錄、通報及防災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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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常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一)主管機關自管古蹟:
1.建立前點管理事項相關管理運作機制。
2.應編列常年維護預算。
3.每季僱工除草及環境整理乙次以上。
4.導覽解說設施之維護和設施加強。
5.颱風過後之古蹟狀況調查及災後環境重建復原。
6.定期不定期查察防止遺址破壞與盜掘和舉報。
7.統籌地方古蹟管理維護工作,推動及協調之一般綜合業務。
(二)受委託管理古蹟:
1.各受委託使用、管理機關或法人、自然人之管理維護,需編列
常年維護經費。
2.訂定並執行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環境維護及安全管理事項及其他
不違背本要點第三點所訂之維護管理原則者;其工作計畫、工
作合約等,均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3.遵守委託合約規定需辦事項。
4.日常管理維護應建立維護紀錄備查,並接受地方主管機關之行
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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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災害之預防和搶救:如防火、防盜、颱風災害之搶救和復原等依
臺東縣古蹟、歷史建築災害防救計畫防災建置體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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