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古蹟日常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為日常管理維護本縣古蹟,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
    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維護標的範圍如下:縣境範圍主管經公告各級古蹟─史前文化
    遺址為管理標的。

三、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為維護管理原則,如範圍內之興辦計
    畫事項,凡使用、利用、經營管理,考古採掘研究,及有任何改變原
    有地形地貌之人工設施或作為,均應依法報經古蹟權責主管機關之同
    意。

四、管理維護涵涉範圍:
  (一)古蹟環境維護:除草、交通-步道整理、環境美化、教育展示和
        推廣解說設施維護等事項。
  (二)古蹟安全管理:防破壞、盜掘之警衛安全及例行巡察,管理人員
        編組、管理紀錄、通報及防災制度建立。

五、日常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一)主管機關自管古蹟:
        1.建立前點管理事項相關管理運作機制。
        2.應編列常年維護預算。
        3.每季僱工除草及環境整理乙次以上。
        4.導覽解說設施之維護和設施加強。
        5.颱風過後之古蹟狀況調查及災後環境重建復原。
        6.定期不定期查察防止遺址破壞與盜掘和舉報。
        7.統籌地方古蹟管理維護工作,推動及協調之一般綜合業務。
  (二)受委託管理古蹟:
        1.各受委託使用、管理機關或法人、自然人之管理維護,需編列
          常年維護經費。
        2.訂定並執行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環境維護及安全管理事項及其他
          不違背本要點第三點所訂之維護管理原則者;其工作計畫、工
          作合約等,均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3.遵守委託合約規定需辦事項。
        4.日常管理維護應建立維護紀錄備查,並接受地方主管機關之行
          政指導。

六、重大災害之預防和搶救:如防火、防盜、颱風災害之搶救和復原等依
    臺東縣古蹟、歷史建築災害防救計畫防災建置體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