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67
人,瀏覽人次:
88264126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古蹟日常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第二十九條(發見古蹟之通知義務)
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