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三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發放程序:
  (1)產婦於產婦生產後,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
        記後,依規定時間內攜帶產婦身份證、私章、出生證明、全戶戶
        籍謄本、具領收據、申請書及郵局存褶各乙份向本所社會課申請
        ,逾期即喪失請領之權利。但產婦為外籍配偶,無法取得本國身
        份証者,可提出許可證或僑居留証等相關証明文件,提出申請。
  (2)經本所簽報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逕匯郵局存褶存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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