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程序: (1)產婦於產婦生產後,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 記後,依規定時間內攜帶產婦身份證、私章、出生證明、全戶戶 籍謄本、具領收據、申請書及郵局存褶各乙份向本所社會課申請 ,逾期即喪失請領之權利。但產婦為外籍配偶,無法取得本國身 份証者,可提出許可證或僑居留証等相關証明文件,提出申請。 (2)經本所簽報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逕匯郵局存褶存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