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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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
    施,弘揚傳統敬老美德,於每年重陽節對年滿九十歲以上縣民致贈重
    陽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以示禮遇,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辦機關為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

三、實施對象:本縣縣民於重陽節年滿九十歲(含當日,以實歲計),設
    籍本縣三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且於發放敬老禮金時尚健在者。

四、發放標準:
  (一)年滿九十歲,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年滿百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二仟元。

五、發放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百歲以上長者,由本府派員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九十歲
        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發放作業。
  (二)由本府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名冊轉送各鄉(鎮、市)公所,
        並由本府依據名冊核算各鄉(鎮、市)發放金額後,辦理預撥款
        作業。
  (三)敬老禮金應由本人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以
        蓋手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者加蓋職章認證。由代領人代領時
        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當事人關係及姓名。
  (四)經列冊受領敬老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
        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發給
        者不予追繳。

六、核銷作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府所訂發放截止日期,二週內
    檢附印領清冊及結餘款繳還本府,以憑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