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
施,弘揚傳統敬老美德,於每年重陽節對年滿九十歲以上縣民致贈重
陽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以示禮遇,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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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辦機關為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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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放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百歲以上長者,由本府派員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九十歲
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發放作業。
(二)由本府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名冊轉送各鄉(鎮、市)公所,
並由本府依據名冊核算各鄉(鎮、市)發放金額後,辦理預撥款
作業。
(三)敬老禮金應由本人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以
蓋手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者加蓋職章認證。由代領人代領時
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當事人關係及姓名。
(四)經列冊受領敬老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
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發給
者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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