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 

貳、目的:為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參、辦理單位: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

肆、申請資格:進用身心障礙者且設立於本縣之私立機構,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得申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下簡稱超額進用
    機構)者。
二、員工總人數在五人以上之非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以下簡
    稱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者。
    前項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應在本縣且仍在職,總人數以
    每月一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獎勵人數以實際進用身心障礙人數計算
    。但下列人員不得計入獎勵人數: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機構負責人、訓練學員。
二、同一事件已獲其他促進就業之獎勵、津貼或補助者。
三、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已獲本縣創業補助者。
四、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數者
    。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勞動相關法令進用者
    。
六、僱用滿三年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伍、申請時間與應備文件:私立機構申請本獎勵金,應於進用日起每滿一
    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處申請前一個月之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三、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影本。
四、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加保證明影本。
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七、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
八、本縣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證件影本。
九、其他經社會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採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採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
    ,以送達社會處為準。 

陸、獎勵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超額進用機構:
  (一)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實際薪資達基本工資者
        ,按該超額進用人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
        規定,且當月或連續月實際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
        用人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
        個月為限,其獎勵金之發放以該連續期間為單位。
二、非義務機構: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發給獎勵金,其發給金額依前款
    規定計算。
    前項第一款超額進用及第二款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一個
    月,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六個月止。
    第一項第一款超額對象之認定,以達法定足額進用人數後所進用之身
    心障礙員工為基準,重度以上者不以二人計算。 

柒、審核申請案件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申請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社會處之訪查。
二、第四條所定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並得於二年內不再接受申請。 

捌、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檢據請款,逾期申領者,視為放棄。

玖、申請人於獎勵期間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
    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勞
    動相關法令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社會處得不予獎勵或僅給予部
    分獎勵。

拾、受獎勵機構,經社會處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並命繳回獎勵金
    之全部或一部,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拾壹、預期效益:獎勵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10名身心障礙者穩定
      就業。

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獎
      勵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
      理申請。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