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或修
繕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花蓮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事
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進修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人員或單位。
八、獎勵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或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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