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公教人員輔建購置住宅、住
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福利互助等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公
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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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建基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福利互助金結算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建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各項急難貸款之審核貸與事項。
(五)關於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等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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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住宅輔建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四)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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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一人兼總幹
事,由人事單位主管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置常務委員三人
,由本府財政、主計、行政暨研考單位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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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均
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內部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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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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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93年 1月 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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