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公教人員輔建購置住宅、住
    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福利互助等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公
    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建基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福利互助金結算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建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各項急難貸款之審核貸與事項。
  (五)關於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等行政事項。

三、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住宅輔建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四)行政組。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一人兼總幹
    事,由人事單位主管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置常務委員三人
    ,由本府財政、主計、行政暨研考單位主管兼任。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均
    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內部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93年 1月 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