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年五月四日臺九十人政力字第一九0七一五號函訂頒
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二)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花蓮拼經濟會議事項壹–二–項目–「製定公
辦民營辦法,把民間能做的開放讓民間經營,輔導民間投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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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目的:
(一)調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
(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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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對象: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其業務屬公共服
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理將更有效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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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方式:
(一)各機關委託民間經營或管理: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
之整體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受託之民間單位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保
管維護之責。其委託型態包括「公辦民營」、「公民合營」、「
初期公民合營,逐步民營」及「部分公營,部分民營」等。
(二)業務項目委託民間辦理:為簡化政府行政業務,各機關得檢討將
下列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
委託民間辦理。如各機關之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
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行政檢查事務:各機關得將蒐集、查察、驗證及認定一定事實
所做之檢查行為等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專業技師代為執
行。
如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各類證照審
查委託各該公會辦理等。
3.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
,從旁協助行政機關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如委託民間拖吊違
規車輛、停車場管理或拆除違章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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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機制:
(一)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由本府成立推動專案
小組,統籌辦理規劃及審查等相關事宜。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由推動
專案小組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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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各機關應通盤檢討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
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本府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民法等規定
或配合增修本縣相關自治法規,採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勞務採
購等方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
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規定受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
極或消極要件,選擇合適之民間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
各機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
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
各機關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得對受託者經營情
形進行瞭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以確保受託者能
確實履約,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託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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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處理: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
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
由本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機關,專長
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資格不符者由各機
關協助安置之。
(二)優惠退離:
專案函報行政院核定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
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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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額管制:
(一)已成立之機關:
各機關辦理新增業務時,應優先檢討委託民間辦理;如經推動專
案小組審查確有困難,始得依規定請增員額。
(二)擬成立之機關:
其業務性質依本要點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託
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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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編列: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參與;民間參與不可行者,
始得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
(二)各機關依據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如有編列委託外包經
費之需求,得提報推動專案小組審查並經本府核定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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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每年應推動之業務,由推動專案小組開會提報本府核定之
。
各機關並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將辦理情形,依附表格
式填報本府列管;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各機關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
(二)為期瞭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得由推動專案小組
實施評鑑。
(三)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列入機關首長考核之重要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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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其成效優良者,由本府予以適當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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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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