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年五月四日臺九十人政力字第一九0七一五號函訂頒
        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二)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花蓮拼經濟會議事項壹–二–項目–「製定公
        辦民營辦法,把民間能做的開放讓民間經營,輔導民間投資辦理
        」。

二、推動目的:
  (一)調整政府角色及職能,型塑導航新政府。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
  (四)帶動社會競爭力,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三、推動對象: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其業務屬公共服
    務或執行性質,或委託民間辦理將更有效率者。

四、委託方式:
  (一)各機關委託民間經營或管理: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
        之整體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
        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受託之民間單位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保
        管維護之責。其委託型態包括「公辦民營」、「公民合營」、「
        初期公民合營,逐步民營」及「部分公營,部分民營」等。
  (二)業務項目委託民間辦理:為簡化政府行政業務,各機關得檢討將
        下列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
          委託民間辦理。如各機關之資訊、保全、清潔、環境綠化、事
          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行政檢查事務:各機關得將蒐集、查察、驗證及認定一定事實
          所做之檢查行為等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專業技師代為執
          行。
          如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各類證照審
          查委託各該公會辦理等。
        3.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
          ,從旁協助行政機關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如委託民間拖吊違
          規車輛、停車場管理或拆除違章建築等。

五、推動機制:
  (一)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由本府成立推動專案
        小組,統籌辦理規劃及審查等相關事宜。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由推動
        專案小組協助解決。

六、作業程序: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各機關應通盤檢討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
        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本府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民法等規定
        或配合增修本縣相關自治法規,採委託經營、委託管理、勞務採
        購等方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
        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規定受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
        極或消極要件,選擇合適之民間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或外包契約:
        各機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
        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
        各機關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得對受託者經營情
        形進行瞭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以確保受託者能
        確實履約,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託之依
        據。

七、人員處理: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
    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
        由本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機關,專長
        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資格不符者由各機
        關協助安置之。
  (二)優惠退離:
        專案函報行政院核定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
        施」辦理。

八、員額管制:
  (一)已成立之機關:
        各機關辦理新增業務時,應優先檢討委託民間辦理;如經推動專
        案小組審查確有困難,始得依規定請增員額。
  (二)擬成立之機關:
        其業務性質依本要點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託
        民間辦理。

九、經費編列: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應優先檢討開放民間參與;民間參與不可行者,
        始得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
  (二)各機關依據本要點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如有編列委託外包經
        費之需求,得提報推動專案小組審查並經本府核定後編列。

十、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每年應推動之業務,由推動專案小組開會提報本府核定之
        。
        各機關並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將辦理情形,依附表格
        式填報本府列管;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各機關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
  (二)為期瞭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得由推動專案小組
        實施評鑑。
  (三)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列入機關首長考核之重要參
        考。

十一、獎勵: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其成效優良者,由本府予以適當獎
      勵。

十二、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