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陳總統就職演說:「大有為」政府的時
代已過去,我們應該加速精簡政府職能與組織,積極擴大民間扮
演的角色,讓民間的活力盡情發揮,並大幅減輕政府的負擔。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
支付之。」
(三)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召開「當前財政問題研討會」
重要共識:「政府應擴大業務委外,建構小而美的政府,以撙節
政府支出」。
(四)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一八次院會審議通過之「推
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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