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 修費用補助原則如下: (一)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 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