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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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
  紛爭,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並設置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助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
      施。
  二、協助各有關機關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做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農業發展處處、社會處、本縣衛生局
      、本縣警察局、本縣環境保護局主管或單位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之
      ,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
  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專
  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出席會議實地勘查及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