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花蓮縣政府府環綜字第099020006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農業發展處處、社會處、本縣衛生局
      、本縣警察局、本縣環境保護局主管或單位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之
      ,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