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農業發展處處、社會處、本縣衛生局 、本縣警察局、本縣環境保護局主管或單位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之 ,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