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一百年度新購低污染車輛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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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花蓮縣營造低碳家園暨健康城市推廣計畫」訂定。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四個月以上之縣民個人,
    且符合下列各補助類別之一者,皆可提出申請(一人限申請一次):
  (一)第一類: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者,補助車種車型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網站公告為準如表一所示
        (以下說明電動自行車部份含括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第二類:新購電動機車者(補助車種車型如表二所示)。
  (三)第三類: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
        1.凡持有出廠日起算第七年及第七年以上之二行程機車,於一年
          內曾通過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以報廢日期往前推算),經監理
          單位完成報廢手續,並向環保署認可之回收商完成回收手續且
          完整回收車體者。
        2.新購電動自行車者。

三、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通過環保
    署公布檢測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各型號車輛或經濟部工業
    局公布檢測合格之電動機車型號,依申請日期為依據(可同日),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收件時間排序加以審核,但
    於編列之補助款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四、補助標準:經審核認可後,各類補助對象可領取本要點補助款金額如
    下:
  (一)第一類: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第二類:二千元。
  (三)第三類:二千元。

五、補助款編列額度:十五萬元。

六、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
  (一)申請者應填具補助汰舊堪用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申請表(以下
        簡稱申請表,請檢附申請表於本要點之後,並將申請表列為表三
        ),經回收商、代收經銷商或電動自行車經銷商(以上三者統稱
        代辦商)或個人檢具相關文件後,呈轉環保局提出申請,各類申
        請程序如下:
        1.第一類及第二類補助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由代辦商或個人轉
          呈環保局後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之車輛照片影本。
         (3)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4)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之出廠證明。
        2.第三類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由代辦商或個人呈轉環保局後提
          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行車執照背面影本。
         (2)報廢異動登記書影本。
         (3)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之車輛照片影本。
         (4)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5)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之出廠證明。
  (二)民眾可至環保局綜合計畫科辦理補助。
  (三)申請案件排序以環保局收件時間為主。

七、補助款核發方式:
  (一)各類補助款如由代辦商先行代墊,環保局將核發補助款給予代墊
        者。
  (二)環保局核發補助款將依申請表之申請人或代辦商通訊地址,以掛
        號寄發支票方式辦理。

八、注意事項:
  (一)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及老舊機車汰舊之車主可非同一。
  (二)各類補助對象需以本縣縣民個人名義。申請者為機關團體者將不
        予補助。
  (三)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及其經銷商所新購之低污染車輛不
        予補助。
  (四)補助款。
  (五)登記與申請前後資料不符者將不予受理。
  (六)參加活動受贈者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註:補助專線:03-8237575轉321陳思豪或03-8233293莊先生
    參考網址:花蓮縣環保局http://www.hlep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