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為落實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或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特訂定本要點,並報請花蓮縣政
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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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轄區:本縣各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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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之一般廢棄物種類:
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如廢木材、廢磚、瓦、陶、瓷等,一般
家戶廢棄物之認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條,由各鄉鎮市公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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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除方式
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交由各鄉鎮市公所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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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方式
(一)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
99)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由各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進場應符合「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
理規範」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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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除處理流程
(一)清除流程
1.家戶申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並向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經各公所判斷符合規定且數量可負荷者,
依公所指定方式排出。
2.各公所得依「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比照巨大廢
棄物收費標準徵收清除處理費。
(二)處理流程:
1.清除後裝潢修繕廢棄物由各鄉鎮市公所掩埋場處理。
2.清除後裝潢修繕廢棄物無法掩埋方式處理者,則以委託民間處
理機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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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理程序
(一)委託處理機構:
1.受委託處理裝潢修繕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其處理方式須符合其
處理許可所核定之程序,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申
報營運紀錄,俾利備查。另於處理完畢後,開立妥善處理證明
文件供各公所備查。
2.請各公所每季( 1月、 4月、 7月、10月)10日前以傳真方式
回傳處理機構提供之妥善處理證明文件供本局備查。
(二)掩埋場處理:受委託之公有掩埋場應依「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
規範」等規定辦理,進場紀錄(磅單)請妥善保存,俾利本局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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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係針對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其他事業單位、裝潢
修繕工程承包商、土木包工業、興建或拆除營造業等均不適用。
(二)裝潢修繕廢棄物嚴禁混雜生活垃圾、公告應回收物及有害廢棄物
(如石棉瓦),具危險性物品應先行處理(如廢木材應拔除釘子
)避免清潔人員受傷。
(三)清運時,申請人應在場協助確認廢棄物數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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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花蓮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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