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自然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本縣自然生物多樣性教育、落
    實生態保育觀念及建立本縣生態導覽解說服務機制,以維護自然生態
    、永續生態資源利用並引導民眾及遊客認識與體驗花蓮之自然之美,
    結合熱忱人士,協助推動自然生態與休閒農業體驗,特設花蓮縣自然
    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之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組成。
  (二)農業發展處負責志工組織的輔導、培訓、管理與聯繫,統籌本隊
        志工業務的規劃與推動並綜理本隊行政管理庶務。
  (三)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及值星組長由本府遴派之,任期一年,出缺
        時補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任務及組織架構如下:
        1.隊長 1人:協助整體隊務之運作,擔任義工橫向聯繫之執行。
        2.副隊長 1人:擔任隊長代理人,分任平日及假日義工橫向聯繫
          之執行。
        3.值星組長 2人:擔任每週六、日隊員工作分派,及平日聯絡隊
          長、副隊長。
          花蓮縣政府自然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志工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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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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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導、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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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工幹部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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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解說/解說駐站  假日預導                          │
      │遊客服務/遊園解說服務  夜間生態觀察解說  遊客服務中心│
      │園務支援/園區環境維護  動物行為觀察  園區植物分佈監測│
      │櫃台服務/本府辦理活動櫃值勤台                        │
      │國小戶外教學/採預約制                                │
      │平日預導/週一至週日團體預導                          │
      └───────────────────────────┘
  (四)本隊志工業務的運作,係由農業發展處負責,由一人專責辦理、
        多名協辦人員,承辦志工徵募、組訓、獎勵考核、行政等業務。
        而在各工作地點另有本府區域負責人,擔任志工工作之分派、考
        核及輔導。

三、隊員資格:隊員入隊前需參加培訓課程,並經完成訓練及見習階段,
    且領有結業證書。參加培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18歲以上,高中職畢業,身心健康,具備愛心、熱心之人士。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四、服務項目:
  (一)協助接待遊客、解說景點、諮詢服務。
  (二)引導民眾瞭解花蓮自然及人文特色。
  (三)隨時主動協助民眾,避免任何旅遊危險。
  (四)其他農業活動支援服務及相關事項。

五、服務時間:
  (一)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二)每次排定服務時間經登記執行後,應確實簽到(退),俾利服勤
        時數統計。

六、服務地點:知卡宣森林公園、美崙山生態公園及配合活動辦理地點彈
    性訂定。

七、服務須知:
  (一)隊員應依本府排定之班表到園值勤,自動到園排班及配合本府需
        求者,應予適當獎勵。
  (二)在服務期間應以志工隊員介紹自己,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
        尊重、守信的態度。
  (三)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佩帶服務證。
  (四)服務時應遵守相關單位各項規定、按時簽、退到,如因故未能前
        來,應事先告知。
  (五)出勤狀況列入統計考核,如有連續兩個月未到班之情形時,即通
        知辦理離隊或由本府逕予除名。因請長假,超過三個月時,視同
        暫停服務,歸隊時仍需上網登錄報名,並參加當季招生與職前訓
        練。
  (六)值勤當日,若有家眷、親朋來訪,請勿影響正常之勤務。
  (七)服勤完畢,務將器材歸位,並保持原有之整潔。
  (八)隊員未經府方同意,不得私自以府方、服務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
        決定任何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九)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重大影響本園之聲譽者,
        得撤銷其志工資格,通知辦理離隊。
  (十)出勤率、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均列入年終個人續任申請之審
        核參考;績優者年終予以表揚。
  (十一)值勤期間如發生誤會或不適應之情事,請向各區域輔導員或志
          工承辦人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十二)若因主客觀條件,未能持續服務,請依程序告之各區域輔導員
          ,並至志工承辦單位(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承辦人員,
          辦理離隊手續:繳交志工證及制服,另可申請服務時數證明單
          。
  (十三)隊員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十四)隊員倘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且經查核屬實者
          ,撤銷其隊員資格。
  (十五)隊員福利:
        1.正式志工享有「志願服務法」之權利與義務。
        2.值勤時間得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意外保險費,每一餐補
          助誤餐費70元為原則。
        3.由本府製作服務證及服務背心、服務隊服,於服勤時穿著,
          以資識別。
        4.獲贈本府各農業相關出版品、文宣等資料。
        5.參加本府及府方所推薦舉辦之訓練、聯誼和活動。
        6.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除本府公開獎勵表揚,並向相關機構
          推薦報獎。

八、離隊須知:
  (一)隊員全年應服勤20個小時以上,未達規定者,得免除隊員資格,
        並予除名。
  (二)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或服務期滿無法續任時,應於 2週前
        提出。
  (三)停止服務離隊前,須辦理離隊手續,並繳還服務證。

九、志工徵募流程:
  (一)報名登記:書面登記(至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辦理)或網路
        登記。
  (二)面談及職前訓練說明會(受理後另訂時間辦理)。
        上述兩階段,均為本府新進志工必要參與之過程,務必全程參與
        。未達標準而淘汰者,若想繼續參加,仍須重新上本園網站,重
        新登錄報名。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發展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民國95年 7月 1日實施。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