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隊之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組成。
(二)農業發展處負責志工組織的輔導、培訓、管理與聯繫,統籌本隊
志工業務的規劃與推動並綜理本隊行政管理庶務。
(三)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及值星組長由本府遴派之,任期一年,出缺
時補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任務及組織架構如下:
1.隊長 1人:協助整體隊務之運作,擔任義工橫向聯繫之執行。
2.副隊長 1人:擔任隊長代理人,分任平日及假日義工橫向聯繫
之執行。
3.值星組長 2人:擔任每週六、日隊員工作分派,及平日聯絡隊
長、副隊長。
花蓮縣政府自然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志工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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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發展處 │
└───────┘
↓
┌───────┐
│督導、行政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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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幹部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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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解說/解說駐站 假日預導 │
│遊客服務/遊園解說服務 夜間生態觀察解說 遊客服務中心│
│園務支援/園區環境維護 動物行為觀察 園區植物分佈監測│
│櫃台服務/本府辦理活動櫃值勤台 │
│國小戶外教學/採預約制 │
│平日預導/週一至週日團體預導 │
└───────────────────────────┘
(四)本隊志工業務的運作,係由農業發展處負責,由一人專責辦理、
多名協辦人員,承辦志工徵募、組訓、獎勵考核、行政等業務。
而在各工作地點另有本府區域負責人,擔任志工工作之分派、考
核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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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須知:
(一)隊員應依本府排定之班表到園值勤,自動到園排班及配合本府需
求者,應予適當獎勵。
(二)在服務期間應以志工隊員介紹自己,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
尊重、守信的態度。
(三)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佩帶服務證。
(四)服務時應遵守相關單位各項規定、按時簽、退到,如因故未能前
來,應事先告知。
(五)出勤狀況列入統計考核,如有連續兩個月未到班之情形時,即通
知辦理離隊或由本府逕予除名。因請長假,超過三個月時,視同
暫停服務,歸隊時仍需上網登錄報名,並參加當季招生與職前訓
練。
(六)值勤當日,若有家眷、親朋來訪,請勿影響正常之勤務。
(七)服勤完畢,務將器材歸位,並保持原有之整潔。
(八)隊員未經府方同意,不得私自以府方、服務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
決定任何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九)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重大影響本園之聲譽者,
得撤銷其志工資格,通知辦理離隊。
(十)出勤率、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均列入年終個人續任申請之審
核參考;績優者年終予以表揚。
(十一)值勤期間如發生誤會或不適應之情事,請向各區域輔導員或志
工承辦人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十二)若因主客觀條件,未能持續服務,請依程序告之各區域輔導員
,並至志工承辦單位(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承辦人員,
辦理離隊手續:繳交志工證及制服,另可申請服務時數證明單
。
(十三)隊員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十四)隊員倘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且經查核屬實者
,撤銷其隊員資格。
(十五)隊員福利:
1.正式志工享有「志願服務法」之權利與義務。
2.值勤時間得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意外保險費,每一餐補
助誤餐費70元為原則。
3.由本府製作服務證及服務背心、服務隊服,於服勤時穿著,
以資識別。
4.獲贈本府各農業相關出版品、文宣等資料。
5.參加本府及府方所推薦舉辦之訓練、聯誼和活動。
6.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除本府公開獎勵表揚,並向相關機構
推薦報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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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徵募流程:
(一)報名登記:書面登記(至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辦理)或網路
登記。
(二)面談及職前訓練說明會(受理後另訂時間辦理)。
上述兩階段,均為本府新進志工必要參與之過程,務必全程參與
。未達標準而淘汰者,若想繼續參加,仍須重新上本園網站,重
新登錄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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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發展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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