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自然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2點、第 7點、第 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隊之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組成。
  (二)農業發展處負責志工組織的輔導、培訓、管理與聯繫,統籌本隊
        志工業務的規劃與推動並綜理本隊行政管理庶務。
  (三)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及值星組長由本府遴派之,任期一年,出缺
        時補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其任務及組織架構如下:
        1.隊長 1人:協助整體隊務之運作,擔任義工橫向聯繫之執行。
        2.副隊長 1人:擔任隊長代理人,分任平日及假日義工橫向聯繫
          之執行。
        3.值星組長 2人:擔任每週六、日隊員工作分派,及平日聯絡隊
          長、副隊長。
          花蓮縣政府自然生態保育志工服務隊志工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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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發展處  │
                        └───────┘
                                ↓
                        ┌───────┐
                        │督導、行政管理│
                        └───────┘
                                ↓
                        ┌───────┐
                        │  志工幹部群  │
                        └───────┘
                                ↓
      ┌───────────────────────────┐
      │活動解說/解說駐站  假日預導                          │
      │遊客服務/遊園解說服務  夜間生態觀察解說  遊客服務中心│
      │園務支援/園區環境維護  動物行為觀察  園區植物分佈監測│
      │櫃台服務/本府辦理活動櫃值勤台                        │
      │國小戶外教學/採預約制                                │
      │平日預導/週一至週日團體預導                          │
      └───────────────────────────┘
  (四)本隊志工業務的運作,係由農業發展處負責,由一人專責辦理、
        多名協辦人員,承辦志工徵募、組訓、獎勵考核、行政等業務。
        而在各工作地點另有本府區域負責人,擔任志工工作之分派、考
        核及輔導。

七、服務須知:
  (一)隊員應依本府排定之班表到園值勤,自動到園排班及配合本府需
        求者,應予適當獎勵。
  (二)在服務期間應以志工隊員介紹自己,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
        尊重、守信的態度。
  (三)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佩帶服務證。
  (四)服務時應遵守相關單位各項規定、按時簽、退到,如因故未能前
        來,應事先告知。
  (五)出勤狀況列入統計考核,如有連續兩個月未到班之情形時,即通
        知辦理離隊或由本府逕予除名。因請長假,超過三個月時,視同
        暫停服務,歸隊時仍需上網登錄報名,並參加當季招生與職前訓
        練。
  (六)值勤當日,若有家眷、親朋來訪,請勿影響正常之勤務。
  (七)服勤完畢,務將器材歸位,並保持原有之整潔。
  (八)隊員未經府方同意,不得私自以府方、服務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
        決定任何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九)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行為不良、重大影響本園之聲譽者,
        得撤銷其志工資格,通知辦理離隊。
  (十)出勤率、值勤情形和到勤穩定性,均列入年終個人續任申請之審
        核參考;績優者年終予以表揚。
  (十一)值勤期間如發生誤會或不適應之情事,請向各區域輔導員或志
          工承辦人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十二)若因主客觀條件,未能持續服務,請依程序告之各區域輔導員
          ,並至志工承辦單位(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承辦人員,
          辦理離隊手續:繳交志工證及制服,另可申請服務時數證明單
          。
  (十三)隊員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十四)隊員倘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且經查核屬實者
          ,撤銷其隊員資格。
  (十五)隊員福利:
        1.正式志工享有「志願服務法」之權利與義務。
        2.值勤時間得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意外保險費,每一餐補
          助誤餐費70元為原則。
        3.由本府製作服務證及服務背心、服務隊服,於服勤時穿著,
          以資識別。
        4.獲贈本府各農業相關出版品、文宣等資料。
        5.參加本府及府方所推薦舉辦之訓練、聯誼和活動。
        6.熱心服務、表現績優者,除本府公開獎勵表揚,並向相關機構
          推薦報獎。

九、志工徵募流程:
  (一)報名登記:書面登記(至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辦理)或網路
        登記。
  (二)面談及職前訓練說明會(受理後另訂時間辦理)。
        上述兩階段,均為本府新進志工必要參與之過程,務必全程參與
        。未達標準而淘汰者,若想繼續參加,仍須重新上本園網站,重
        新登錄報名。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發展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