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環境綠美化,受理申請核發苗木
,特訂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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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適用對象及核發順序如下:
(一)縣內各機關學校、社區團體。
(二)本縣縣民。
(三)其他特殊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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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東部地區造林季節及苗木培育,受理申請及核發作業自每年10
月 1日起至翌年 2月底。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核發。
前項申請期間本府得依據苗木數量公告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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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情況特殊採逐案審查者外,第二點第一、三款之核發對象以 200株
為限,第二款者以 100株為限,且每年度只得申請乙次。但前一年已
核發或未適當養護者,本府得核減其數量或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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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配苗木,應檢附環境綠美化苗木配撥申請表及植栽平面配置草
圖(應含長寬、擬配置苗木種類及建物等相關位置之標示;例示如附
件),以郵寄或逕向農業發展處保育與林政科申請;亦得經由各鄉(
鎮、市)公所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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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受理申請後,得查核前次申請苗木之植栽養護情形,並依苗圃育
苗情形、剩餘苗木數量核配,不另行通知。經本府查驗未善盡苗木養
護或未檢具成果照片者,得不予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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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許可函送達後十四日內,持該函逕洽本府南埔苗圃完成領
苗及自理搬運苗木事宜。除因特殊情形者外,逾期未領取者,本府得
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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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程序第二點第一款之受配發人具領苗木後二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
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片或電子檔光碟乙份,函送本府備查,並
列入日後申請核配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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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得於每年 5月至 9月間派員輔導(抽測)申請者是否確實栽植並
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並做成紀錄,列入日後申請核配參據。
將受配種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者,廢止許可並依照育苗
成本或市價追償種苗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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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發苗木應依下列規定栽植養護:
(一)植栽種植地點,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及安全。
(二)苗木定植後應視需要加設適當保護措施,以資保護。
(三)所植苗木應適當加以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修剪等撫
育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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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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