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日期:自民國97年 1月 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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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狂犬病之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及保
障縣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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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畜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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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法:
(一)定期注射:每年至少定期辦理巡迴預防注射工作乙次,由各鄉鎮
市公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接受畜主申請犬貓狂犬
病預防注射。
(二)不定期注射:畜主除於定期注射外,亦可自行攜帶畜犬至各鄉鎮
市公所或經指定委託之開業動物醫院申請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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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要領:
(一)狂犬病預防注射採用死毒疫苗,其有效期間為 1年,凡畜犬出生
滿 3個月健康良好或注射本疫苗將逾 1年之畜犬均應接受該項預
防注射。
(二)由國外輸入之畜犬不論是否經狂犬病預防注射,一律應再接受預
防注射。
(三)經獸醫師檢查為健康者,即予以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發給由本縣
動植物防疫所製發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證明牌(如附件
二:證明牌形式為圓形藍色烤漆,正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字樣
及年份,背面刻有花蓮縣政府、預防注射登記證號碼及電話:03
-8227431),所領畜犬證明牌應懸掛於頸部,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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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辦法:狂犬病預防注射費每頭次新臺幣 140元整。委請動物醫院
注射者,其費用則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診療收費價目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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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項工作之施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接受,如有拒絕違反前項之規
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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