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為推展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依據社會教育法第
  四條規定,設縣(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縣(市)
  政府。

  本中心置主任,承縣(市)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本中心得設左列各館(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館:蒐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及推廣資訊服務等事項。
  二、博物館:蒐集、陳列、保存文物及展覽等事項。
  三、藝術館:音樂、戲劇、舞蹈等演藝活動及競賽、研習等事項。
  四、推廣組:研究、推廣、輔導、宣傳、編印刊物及辦理有關文化活動
      等事項。
  五、總務組: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館(組)事項。
  前項未設圖書館之文化中心,第一款規定事項由藝術館掌理之;未設博
  物館、藝術館之文化中心,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事項由推廣組掌理之。

  本中心置秘書、館長、組長、編纂、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為發展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
  熱心社會教育文化事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志
  願服務人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